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天津市报名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4.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5.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天津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已毕业考生;6.坐落天津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含)以上学生(含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其他年级在读生不得报考。7.依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文件精神,港澳台居民可持港澳台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天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8.户籍在天津市,目前在外地高校就读的在校生不得在天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9.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学历。10.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9-07-20 15: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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