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人员范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前补充到我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院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由任教学校统一组织,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由学校兼聘副教授、教授职称,且近3年内连续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临床教学工作的医生,经所在医院和学校审核同意,也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师德表现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二)学历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三)教育教学能力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①申请人可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精神,《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与各省(区、市)高校新入职教师培训证书效力相同,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3.申请人应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4.学校应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的考核要求。(四)教学经历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医生,应由学校兼聘副教授、教授职称,且近3年内连续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的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临床教学工作,并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一)认定机构及权限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依法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我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定认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岗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岗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的原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认定。(二)认定程序1.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完成接受任教学校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2.本人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须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上申请,并按照确认点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申请材料。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再经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字盖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三)须提交的认定材料1.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学校联系市教委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协助提供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内地(大陆)申请人不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2.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4.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复印件。5.由本人填写,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承诺部分需申请人签字、教学情况一栏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6.近期正面彩色免冠1.5寸照片1张(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校由本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以上材料中学历证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在网上申请阶段经过系统信息比对无误,显示“已核验”的可不再提交纸质件。学校作为确认点,应根据网上确认情况组织本校申请人纸质材料统一报送工作,对于系统内显示“已核验”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以上认定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印章。学校应对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人名册上加盖学校公章和法人名章。四、认定材料报送安排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请并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方式。(一)报送时间10月28日-11月4日网上申报;11月5日-11月8日网上确认;11月11日各学校报送纸质材料。(二)报送地点网上申请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八里台校区教育中心大楼四楼)。五、工作要求(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和现场确认等工作,因个人原因错过申请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本年度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关系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请各高等学校高度重视,准确掌握认定政策,严格把握申请条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认定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申请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三)各高等学校应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对于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如有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应给予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的,各高等学校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教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发布时间:2019-10-23 16: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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