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重新核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等4项考试收费标准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1〕347号,以下简称《复函》),重新核定本市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其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每人每科降低5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每人每科降低10元。上述考试属于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其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收费项目。
具体如下: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等4项考试费收费标准表
收费编码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
155004018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 | 客观题 | 人·科 | 56 | 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11元 |
主观题 | 人·科 | 64 | 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19元 | ||
155004021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费 | 客观题 | 人·科 | 51 | 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11元 |
155004026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 综合科目客观题 | 人·科 | 56 | 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11元 |
实务科目主观题 | 人·科 | 65 | 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0元 | ||
155004049 | 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费 | 一级客观题 | 人·科 | 65 | 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20元 |
一级主观题 | 人·科 | 70 | 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25元 | ||
二级客观题 | 人·科 | 63 | 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18元 |
《复函》同时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市人事考评办公室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