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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09 责任编辑:hnadmin 浏览次数:1732次

新乡市2019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已发布,新乡教师资格证认定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9月16日—9月30日。请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申请人网报后,务必在“业务平台”页面点击“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栏目中的“注意事项”按钮,认真查看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注意事项,准确掌握体检、现场确认等信息。

2.体检:10月8日至10月11日。申请人报名成功后,按照“注意事项”中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3.现场确认:10月14日至10月16日。申请人按照“注意事项”中的要求,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现场确认。

4.审查认定:10月17日至11月17日。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请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认定结论。证书领取事宜请查阅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

一、认定对象

(一)2015年(含)前入学的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含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

(二)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申请人。

二、认定条件

(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在新乡市(含长垣市)的中国公民。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它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条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体检条件。符合《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jszg.haedu.gov.cn)查询)。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认定系统对学历、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信息验证通过的,现场确认时则无需再出示原件。

(1)身份证原件。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2)到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的《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体检标准及体检表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jszg.haedu.gov.cn)下载;

(3)学历证书原件(师范类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师范专业的学历证书);港澳台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认定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幼师、中师学历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从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自行打印。

未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师范类申请人,需提供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复印件、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和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复印件(招生计划表或录取审批表必须明确显示其为师范专业,并需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四、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