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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观-案例分析题应用
发布时间:2019-08-22 责任编辑:hnadmin 浏览次数:1697次

全国教师资格上半年的考试已经结束,随着7月的到来,各位准备在下半年考教师资格证的同学,也应该展开积极备考了。在备考中大家可能已经发现,就教师资格笔试考试的重头戏案例分析题而言,它与其他题型有着明显区别,难度也大幅度增加,以下内容有关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方法,希望对考生的备考给与帮助和指导。

审题方面:

审题是答题的前提和基础。在审题部分考生需要关注的是以下几个方面:审问数。根据材料总共回答几个问题,防止漏答失分。同时也学会根据分值判断答题大约字数,多分多答,少分少答,掌握出题者意图,节省答题时间。理解题干,抓住题眼,问什么答什么,避免所问非所答。

答题方面:

答题是考生答题的关键。答题中切记两点,一是必须落实观点,不管材料中问及,都要标明自己的观点。落实观点时常见三种情况。如果材料中老师的做法,至始至终都是对的,观点落实为正确。如果至始至终都是错的,观点落实为错误。如果该教师的做法先错后对,或先对后错,观点落实以教师最后的行为对错为标准。二是要做到有理可依,有据考察。因为考试中既然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就必然是在考查学员对案例分析和知识理解的双重能力,甚至还包括理论应用于实际的实践能力,因此我们必须做到“有理有据”。

以新课程改革的学生观为例,各位考生可以从以下几个常见角度展开思考,进行答题。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内涵包括: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是独特的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学生是发展的人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2、学生是独特的人

(1)学生是完整的人。(2)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3)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依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3)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最后,为了表现考生答题的逻辑性和层次性,可加一两句概括总结性语言,具体字数和根据答案整体字数调整,总体表达意义为“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做到或杜绝以上材料中提高的几个角度”即可(注结尾概括性语言也可省略)。总之,案例分析题是考察学员综合能力的一种题型,既考察考生的阅读分析能力,又考查知识理解程度,既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又考察文字书写能力,因此考生应加大对这类题型的精力投入,在掌握以上答题方法的同时,多练习,多总结,最终取得好的成绩。

以上是学生观部分知识点的梳理,接下来配以习题进行实战练习。

【练习题】

学校规定初三学生必须在6点钟到校参加早自修,作为任课教师,第二天与学生一起参与早自修的我在班级中也强调了一下,可是,第二天仍有许多学生迟到,当时有关领导正好在场,看到这一情况,下令让迟到的学生在走廊罚站。到了第三天,再也没有一个学生迟到。还有一次,初三(2)班的一位男同学总是不肯做一周一次的时政作业,每次问他为什么,都有原因,上次他说忘了,这次又说要点评的报纸没买,下次他会说作业本没带。这样几个星期下来,我火了,不仅让他在办公室反思了一刻钟,写下保证书,还对他说,“下次再不交作业,甭来上课”,他这才有所收敛。

问题:请从学生观的角度,评析该老师的教育行为。

【参考答案】

材料中老师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学生观的要求。

首先,以人为本的教师观要求教师要以学生以中心,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材料中,这种以罚代教的做法从根本上说是无视学生独立性和主体性的表现。

其次,新课改背景下的学生观指出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具有发展潜能,是发展过程中的人。材料中,学生处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教师应在对学生给予包容和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教育。

再次,新课改背景下的学生观指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处于教育活动的主体地位,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学生的主体性的根源在于个体需求与责权的统一。材料中,面对学生不做时政作业的原因,该老师并没有站在学生立场去体会学生的所思所想。

此外,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也是违背师德规范的,严重者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是不恰当的教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