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品行,热爱教育事业;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4年7月2日及以后出生),幼儿园教师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9年7月2日以后出生);其他相关政策规定,除本简章有规定的,均参照《宿迁市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2019年应届毕业在校生;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高等教育学籍的;
(5)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5年的;
(6)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不满3年的,或受处分期未满的;
(7)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因在报考中弄虚作假、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聘用审批后考生放弃报到等被列入《宿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库》“黑名单”管理,自入库之日起未满3年的,不得报考。
(8)考生被认定存在“较重失信行为”未满3年的,或“严重失信行为”未满5年的,不得报考。具体可参阅苏政办发〔2013〕100号、苏政办发〔2014〕114号、宿公通〔2015〕(28)号、宿人社发〔2015〕190号等文件规定,或咨询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0527—84338767)。
6.考生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所有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规(含不诚信)行为,按规定记入全国统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或长期记录,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35号)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